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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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200%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一般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身故的,或者自本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身故的,我们按以下二项金额较高者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每年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六十周岁、七十周岁和八十周岁的保单周年日生存的,我们分别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祝寿保险金。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年交保险费的11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余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分配红利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寄送红利通知书,若本合同于保单周年日确定有红利,我们将进行分配。红利是不保证的。
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参与红利分配。
保单红利的实现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实现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下一期的应付保险费,若抵交后仍有余额,则用于抵交以后各期的应付保险费,但该余额不计利息。若本合同有附加保险合同,则抵交保险费也包括附加保险合同的到期应付保险费。交费期间届满后,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
若您在投保时没有选择红利实现方式,我们将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您可变更红利实现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实现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实现方式已分配的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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